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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就业协议,证明劳动关系;超期申请工伤,基金拒付药费

发布时间:2014-11-06 浏览量:1221 二维码

    信息来源: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小方,男,天津某学院通信信号专业2009届毕业生。2008年6月在校学习期间到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顶岗实习至毕业,签订三方协议毕业后留在该单位工作。2009年底被派往广东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工地,2010年11月在引入光缆的施工过程中由于个人违章操作,从6米高处跌落。经医院诊断为:"胸12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椎间盘突出症。"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至今,腰部疼痛无法工作。


  用人单位不为其申报工伤,不支付医疗费用,减半发放工资。小方入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毕业前签订的三方协议也丢失了,从广东回到天津的学校找到老师,发现学校保存的三方协议也找不到踪影了。因为没有劳动关系的证明,迟迟拖到2011年10月,离法定的一年时间仅剩不到一个月时间了,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11月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方的伤情达到职工工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9级。由于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超过30日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报销医疗费用。2012年5月,小方向北京市丰台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工伤医疗费1万元,该案符合终局裁决的条件,用人单位对裁决不服无权向法院起诉,裁决胜诉后小方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正在审理中。

 

  评析: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法定的30日期限内提出,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则因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期申请,社保基金不支付已经发生的待遇。


  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书、入职申请表、工作证、工资明细、社保缴费记录等,毕业生的三方就业协议书也是重要的证明,虽然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不明确,但可以确定用人单位的当事人资格,因此,具有重要的作用。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立法上确立了一裁两审的程序,但对于部分案件可以一裁终局,避免了程序繁琐给职工带来的困难。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可以借鉴该项制度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施行一审终局制度。


  法律规定: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陷阱: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对于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重要的作用,用人单位、职工及学校等相关单位疏于保管,导致发生争议时,没有证据证明。参加了社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也应当及时办理申请、登记等手续,超过期限,则导致权利丧失。


  
提示:


  1、学生、学校、用人单位都应当保存好学生就业三方协议书,发生劳动用工争议时,三方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加强学生、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生产作业,避免给本人和社会造成负担。


  3、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职工本人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本案用人单位超期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工伤保险基金拒绝向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如果再拖延超过一年的期限,职工将得不到任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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